終本案件的有效期限
- 判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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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月。終本案件,是法院執行過程中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的簡稱,主要是針對在法定的六個月的執行期限內採取各種執行措施,都不無法將本案執行完畢,而暫時做的一個結案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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