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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申報財產拘留依據是什麼?

拒不申報財產拘留依據是什麼?

一、拒不申報財產拘留依據是什麼?

拒不申報財產拘留依據是什麼?

拒不申報財產拘留依據是確實構成了上報虛假財政情況行為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需要申報的財產的內容是什麼

1、現金類

包括人民幣、有價證券等。

2、銀行存款類

包括所有的開戶銀行、帳號、存款數額以及有無以及有無其他名義開戶等。

3、動產類

應填寫所有動產的名稱、種類、數量、價值及存放地點等情況。

4、不動產類

應填寫不動產的名稱、地點、價值以及有無抵押等情況,如已抵押,則附上相關證據。

5、無形財產類

包括商標、專利、許可證等及相應價值。

6、共有財產

應填寫共有財產的名稱、地點、價值以及共有人的姓名、共有份額和分配原則等情況。

7、其他形式財產

如股份、對第三人的債權、可得收益等及相應的金額。

三、申報財產出現違規情況的處罰是什麼

對拒不申報的處理,拒不申報財產已帶有某種程度的公然抗拒的性質,其動機是讓法院無法判明其有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有義務申報而拒不申報,本質上是用不作為的方式來妨害法院執行工作的進行,對這種行為可根據民訴法的規定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被執行人是單位的,可對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負責人採取罰款、拘留。性質嚴重構成犯罪的,可根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財產申報制可使執行法官從調查取證工作中解脫出來,集中精力對被執行人提供的財產申報進行有的放矢的審查,以分清被執行人是確無履行能力,還是規避,以提高執行效率,及時保護權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再則,財產申報制可強化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責任感、緊迫感,同時也減少權利申請人的訴累。

被執行人有權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如實的上報財政情況,如果提交了虛假的財務報告或者是可以隱瞞財政收入實際情況的,經核實都屬於違法的行為,根據實際情況的不同將會被處以不同程度的處罰,例如拘留、罰款或者是處以有期徒刑等。

標籤: 財產 拘留 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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