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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回執的使用範圍是怎樣的

送達回執的使用範圍是怎樣的

一、《送達回執》的使用範圍

送達回執的使用範圍是怎樣的

1、不能向被處罰人當面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

2、向行政案件的被侵害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

3、向被勞動教養人送達勞動教養決定書時;

4、向被少年收容教養人員送達少年收容教養決定書時;

5、向被收容教育人員送達收容教育決定書時;

6、向被強制戒毒人員送達強制戒毒決定書時;

7、向行政案件的當事人送達鑑定書時;

8、向聽證申請人送達不予受理聽證通知書或者舉行聽證通知書時;

9、向當事人送達收繳物品決定書時;

10、向當事人送達追繳財物決定書時。

二、送達方式的適用:

1、直接送達。用於向被送達人本人當面送達法律文書。送達的法律文書上設定有被送達人簽名欄的,只要被送達人在簽名欄簽名即為直接送達,不再使用《送達回執》;如果被送達人接受法律文書後拒絕簽名,可由送達人在法律文書上註明,視為直接送達。向行政案件的被侵害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必須使用《送達回執》,不能讓被侵害人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被處罰人簽名欄簽名。

2、留置送達。用於向被送達人的單位、住所等固定地址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時,被送達人拒絕接受、又有其他人在場的情形。如無其他人在場證明,不能採取留置送達。

3、委託送達。用於不能向被送達人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時,交由其他公安機關或者被送達人的領導、同事、親朋等有關人員轉交。

4、郵寄送達。用於被送達人距辦案單位很遠,不能採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和委託送達方式時,通過郵件向被送達人寄送法律文書的情形。辦理郵寄送達的憑證應當附卷。

5、公告送達。用於被送達人居住地不詳等原因,在採取前4種送達方式後不能送達時,通過新聞媒體公告實現送達的情形。選用的新聞媒體包括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等,以能覆蓋被送達人居住地、被送達人應該知道為原則。辦理公告送達的憑證應當附卷。在沒有采取前4種送達方式時,不能直接採取公告送達。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送達回執的使用範圍。在所有的送達方式中,最為有效且經常使用的方式是直接送達,直接送達當事人後可以請當事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一般情況下,法律文書上會附有簽名欄,當事人直接在簽名欄進行簽名確認即可。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標籤: 回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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