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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擔保費用標準有哪些依據

財產保全擔保費用標準有哪些依據

兩個人或公司對博公堂,對一些法律案件進行訴訟審理。但一方害怕自己的財產受到侵害,這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財產保全擔保,一般人民法院根據提起人的合法性都會予以受理的。那財產保全擔保費用標準有哪些依據呢,下面小編就這一問題為大家作詳細的解答。

財產保全擔保費用標準有哪些依據

一、訴訟保全擔保原則

堅持自願委託的原則,與委託人簽訂協議,並提供協議規定的服務後,方可向委託方收取擔保服務費,無委託協議或未提供協議規定的服務不得收取服務費。

二、訴訟保全擔保收費標準

1、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按擔保金額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2、訴訟財產保全擔保按擔保金額的1.5%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3、執行財產保全擔保按擔保金額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辦理了訴前財產擔保或訴訟財產擔保的同一標的不再收取執行財產擔保費)。

4、擔保優惠

對於弱勢群體申請的訴訟保全,經人民法院認可(主要是司法求助案件和人身賠償案件)由擔保公司為申請人提供無償擔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的其他民商事案件經人民法院審查,可給予20-40%的優惠。

由於現如今國家並沒有統一的規定,地區也沒有出臺新的標準,現在還沿用的以前標準。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範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採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範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也就是說法院可以要求你提供擔保,也可以不要求。

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的現行法律對財產保全的標準有著嚴格的要求。對案件的進行程度所收取的財產保全擔保費用是不一樣的。另外國家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對一些特定人群給予了財產保全擔保費用的特殊優惠政策,說明我國的法治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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