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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連帶責任6種情形是什麼?

不真正連帶責任6種情形是什麼?

一、不真正連帶責任6種情形是什麼?

不真正連帶責任6種情形是什麼?

1、合夥。《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條: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2、聯營。企業之間或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3、代理。所謂代理關係中的連帶責任,就是在代理關係的三方當事人中由其中的某兩方當事人共同向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並且其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負有承擔全部責任的義務。

(1)、委託書授權不明所產生的連帶責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所產生的連帶責任。

(3)、無權代理所產生的連帶責任。

(4)、代理關係中因違法行為所產生的連帶責任。

4、共同侵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5、債權擔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的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6、連帶債權與連帶債務。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二、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概念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各債務人基於不同的發生原因而對於同一債權人負有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數個債務,因一個債務人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均歸於消滅,此時數個債務人之間所負的責任即為不真正連帶責任。例如,甲委託乙保管一臺彩電.乙在保管期間借給丙使用,丙使用時不小心摔毀,這樣,乙對甲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與丙對甲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即構成不真正連帶責任。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民事責任在承擔的時候都是需要判定承擔什麼樣的責任,比如說有一些什麼帶責任,還有一些是不真正連帶責任,主要指的就是兩個以上的人實施危害他人財產或人身安全行為一人造成他人損害,但是不確定是哪一個人造成的,所以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標籤: 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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