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損害賠償 >其他侵權 >

誹謗罪哪裡立案找哪個部門?

誹謗罪哪裡立案找哪個部門?

一、誹謗罪哪裡立案找哪個部門?

誹謗罪哪裡立案找哪個部門?

誹謗罪是屬於刑事自訴案件,而誹謗罪是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所以誹謗罪應該由人民法院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網路誹謗管轄怎麼確定

1、網路行為的目的地。

網路行為必然具有目的性。因此,行為的目的可以作為確定管轄的聯結點。如果行為人使網路上的特定人得到資訊資料,並希望他人訪問該網頁,或者有意向特定的目標傳送資訊、資料,這種積極的、主動的接觸目的與目標所在地構成直接故意的關聯。這種直接故意的關聯,可以推定為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接受被指向地的法律,構成被指向地法院管轄的基礎。

2、網路犯罪行為實施地。

網路犯罪行為須通過一定的計算機裝置進行,應當以行為人為中心,以實施犯罪行為的裝置為線索,認定犯罪行為地。行為人實施犯罪的計算機終端、伺服器等裝置是相對固定的,因此,行為人實施網路犯罪的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裝置所在地可以視為犯罪行為地。

三、誹謗罪的行為表現有哪些

下列行為構成誹謗罪: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誹謗罪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1)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的;

(2)將資訊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資訊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2、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誹謗罪的“情節嚴重”:

(1)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3)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誹謗罪是根據實際的情況進行立案的,構成誹謗罪的行為一般是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捏造損害他人的名譽,在網路上散佈,將涉及他人的援助資訊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並且散步的行為等,如果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可以構成情節嚴重。

標籤: 立案 誹謗罪 部門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sunhai/qitaqinquan/7xrx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