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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誹謗罪判刑賠錢後可以監外執行嗎

構成誹謗罪判刑賠錢後可以監外執行嗎

一、構成誹謗罪判刑賠錢後可以監外執行嗎?

構成誹謗罪判刑賠錢後可以監外執行嗎

構成誹謗罪判刑賠錢後也不一定可以監外執行,監外執行有嚴格的適用條件。根據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二、誹謗案件中怎麼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誹謗案件中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誹謗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的;

(二)將資訊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資訊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的;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我國,對構成誹謗罪的判刑標準最重不超過三年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量刑也有可能是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被判處的是管制,管制實行的是社群矯正,被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如果不存在以上特殊情況,都需要到指定的地點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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