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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孩子賠償責任怎麼分擔?

高空墜物孩子賠償責任怎麼分擔?

孩子本來就是這個社會的弱勢群體,是需要我們去保護的,但是現在很多家長都是在忙工作忙生意,很少人去花時間陪孩子,但是很多時候孩子的意外就是發生在出門在外的路上,特別是怕高空墜物的砸到小孩,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高空墜物孩子賠償責任怎麼分擔。

高空墜物孩子賠償責任怎麼分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六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第八十八條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五十四條 從事高度危險作業,沒有按有關規定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嚴重威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他人的要求,責令作業人消除危險。

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如果當事人均無過錯,應當根據公平原則酌情處理。

溫馨提示:

近年來,隨著城市的飛速發展,高層建築呈現增長趨勢。在城市快速發展的同時,隨之而來的高空墜物(拋物)傷人事件頻繁發生,令市民對此類公共安全隱患防不勝防。城區中的私搭亂建建築物、高樓上隨手扔下雜物和日益老化的廣告牌或標誌,不僅影響了市容市貌,也會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威脅無辜者的生命,還會使鄰里、社群甚至城市的形象受到損害。因此,高空墜物(拋物)已經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更是一個社會綜合治理的問題。

不少居民都喜歡在陽臺、窗臺等處擺放些花盆、掃把等物品,並且往往沒有采取安全防範措施。這些東西猶如一個個“定時炸彈”,隨時都有可能從高處掉落,比如被大風吹落。要是掉下來砸傷了人,就會引發糾紛。即使陽臺上的花盆是被大風吹落的或是被貓、狗等動物打翻掉下樓來傷了人,養花人也是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所以,最好不要將花盆等物品擺放在沒有防護裝置的陽臺和窗臺等處。

高空墜物(拋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事件,根據能否找到直接責任人的具體情況,又分為兩種不同的情形。一種是能夠確定直接責任人的事件。如前述案例,就能夠確定具體的侵權責任人是王禮明,自然就應當由王禮明個人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有一種情形,就是無法確定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的事件。很多的時候,發生了高空墜物(拋物)傷害事件時,都可能存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責任人的情形。由於高空墜物(拋物)的取證比較困難,如果沒有監控錄影等能確定物品來源的證據,整棟樓中可能加害的建築物的居民如果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就很有可能都要“連坐”,一起成為被告,給予受害人補償。因此,作為建築物的物業管理部門,對高空墜物(拋物)的情況應該高度重視,要加強管理,大力宣傳,積極防範,排查隱患,防止高空墜物(拋物)這樣的事件發生。有條件的,要儘可能的安裝監控錄影裝置,對建築物進行全方位全天候的監控,以便在萬一發生高空墜物(拋物)損害事件時,能夠準確地確定承擔責任的主體。

綜上所述,針對高空墜物砸中孩子的這一行為,首先在居民樓較多的小區裡,對於判斷到底是哪裡掉落這一高空墜物是十分麻的,在進行了確定之後才來判斷是不是故意或者過失,針對高空墜物孩子賠償責任問題大家如果還有什麼疑問的話,可以登入網站進行線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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