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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買賣合同解除協議書範本內容是怎樣的?

汽車買賣合同解除協議書範本內容是怎樣的?

一、汽車買賣合同解除協議書範本內容是怎樣的?

汽車買賣合同解除協議書範本內容是怎樣的?

甲方:

乙方:

根據實際情況,在平等協商,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本於誠信,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甲乙雙方同意解除2007年7月16日簽訂的汽車買賣合同及其它相關協議。自協議解除之日起,甲乙雙方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消滅。甲乙雙方相互不再以任何形式追求對方的違約責任。

第二、甲乙雙方同意對於合同訂立、執行過程中各自的任何形式的損失自行負責擔。

第三、甲乙雙方都保留通過訴訟解決本合同爭議的權利,在本協議生效後,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另一方有權尋求通過訴訟解決爭議。在訴訟過程中,本協議將不利於違約方的解釋。

第四、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日期:

二、如何限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賦予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權具有積極意義

勞動法賦予勞動者單方解除權具有重要意義。首先,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處於弱者地位。就我國目前的就業市場來說,勞動者一方相對於企業是弱勢的一方,在工資、待遇、福利等各方面受到用人單位的左右。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一般也是以用人單位一方的格式合同為準,對於勞動者的限制多於權利。因此,勞動法從充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的角度出發,規定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有力保護了勞動者的行使權利的現實性。其次,促進勞動力合理流通。以前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勞動者在一個單位一干就是一輩子,更換單位、更換職業,是極為少見的情況。原因是企業對人的約束過多,對於勞動者的流動規定了種種繁瑣的手續,有些用人單位甚至設定人為的障礙,對人員調動橫加干涉,導致地方勞動市場僵化,影響經濟的發展。因此,規定了勞動者的單方合同解除權,活躍了人才市場,促進了人才流通,也推動了地方經濟的發展。

2、勞動者濫用單方解除權帶來不利後果

殊不知,在授予勞動者這一權利的同時,卻在有意無意間損害了勞動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的利益。勞動者對辭職的行使,可能是以犧牲用人單位的利益為代價的。然而基本法的原則是合同一經成立,在當事人之間便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都應遵守,並應及時,適當的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必須遵守誠信原則。只有在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況下,合同存在失去積極意義,可能會造成不當的結果,才允許解除合同。這也就表明,合同的解除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否則便是違約,不發生解除的效果,而產生違約責任。

雖然勞動合同具有特殊性,並未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屬於合同法的調整範疇,但勞動合同作為一項權利、義務的協議,受法律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簽訂原則也應與合同法基本原則相同。

日常生活當中,單方面解除合同是一種違反法律規定的一種行為,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雙方當事人在商議這解除合同,可以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對於相關的事項作出約定,比如說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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