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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後返還財產嗎

合同無效後返還財產嗎

並不是所有的合同在簽訂之後就會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是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那麼就是當然無效的。那在合同在無效之後將在就一定要返還財產嗎?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合同無效後返還財產嗎

合同無效後返還財產嗎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的基本原則和司法實踐,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合同後,原則上都是按返還財產的方式處理,但這並非唯一的解決辦法,且按此原則處理,有時明顯不切合實際,還可能引起新的法律問題的出現。具體地說在處理無效合同時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需要注意把握。

1、返還財產已經不可能。

儘管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合同,但從簽訂到履行,乃至發生糾紛起訴至法院,總是要有一個過程,隨著時間的推移,往往返還財產已經不可能。比如常因標的物毀損或損失而返還不能;標的物的合法轉移而無法返還;標的物變質而返還無實際意義,會給供方(常為受害方)造成更大的損失;標的物可能已失去了原始的狀態,即已經被加工或改造後使用。出現這種情況時,訴訟主張調整為賠償損失更為切合實際,不能死搬教條和一般原則非要返還財產,進而使當事人的訴訟主張與司法裁判可能發生衝突,無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沒有必要一律主張返還財產

導致合同無效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屬於法律規定的應當作無效處理的情形。有的則屬於因形式上、程式上的不完備,致使合同在法律意義上沒有成立,而雙方又已實際履行,處理上可能與無效合同類似,但其法理意義不同。如合同本身並不違法,僅是因為形式上和程式上的問題被確認為無效,此時就沒有必要一定主張返還財產。如本應以書面形式而採用了口頭形式,或者須經公證、鑑證的當事人未進行公證、鑑證;或者只簽了名而未蓋章等。

但是不論出現哪種情況,法律往往會支援返還財產的主張。我們認為在許多情況下是沒有必要的,如果片面地理解和適用返還財產,可能看似維護了法律的嚴肅性,造成形式上的公正而事實的不公正,使惡意的一方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利益的目的得逞。特別是後一種情況,只要當事人訂立合同是在平等互利、自願協商、等價交換的原則下籤訂的合同,也沒有必要一律支援一方當事人返還財產的主張。非即時清結的合同未以書面形式訂立,能夠用其他證據證實的,也應儘量避免以缺乏法定要件被確認為無效合同。

還有就是合同僅是違背了等價有償的原則,雖然雙方權利義務存在明顯的不平等。返還財產可能對合同雙方都是不利的,甚至會造成更大的損失,受害人也不主張或不希望返還財產,採取經濟補償的方式處理可能更為有利。

有時返還財產顯然會加重當事人的損失,如易腐、易變質物品;標的物的另部件已裝入整機中投入使用;或者異地的購銷行為等,一旦主張返還財產必將給當事人帶來更大的損失。

3、在處理無效合同時既要把握法律的原則性,又要注意處理方式的靈活性,不能教條,主張有條件地返還財產是可取的、合理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實踐中,要是因為合同無效導致您遭受了一定的損失,且合同無效的原因在於對方時,您可以向對方主張賠償損失等等,以依法維護您自身的合法權益。如果您不知道應該怎麼維權時,您可以諮詢一下本站網站合同糾紛方面的專家律師,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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