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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的可能性有多大

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的可能性有多大

一,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的可能性有多大

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的可能性有多大

保險合同不屬於“要式合同,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可以看出,保險合同的成立不是以“簽發保險單”為依據,而只需要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便成立,“簽發保險單”僅僅是保險人“應該”完成的義務,而並不是保險合同成立的先決條件,並且《保險法》並未規定保險合同應採取什麼形式。

合同的形式,又稱合同的方式,是當事人合意的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外部表現,是合同內容的載體。合同的形式包括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電子資料等其他形式。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合同,後者稱為約定之要式合同。所謂書面形式,就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關於合同的形式問題,一直在我國合同法領域佔有突出的地位。在《合同法》頒佈之前,我國採用嚴格的形式要件主義,凡是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的,一律無效。一方面擴大了合同無效的範圍,另一方干涉了當事人合同自由。相比於我國已經參加的《國際貨物銷售公約》中有關形式問題的規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仍然趨於嚴格。

正是因為上述原因,合同法儘管沒有作出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第十一條相同的規定。但就合同要式形式,在立法上作了技術性的弱化。如第36條的規定,強調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在形式上雖然與要式要求有不同,但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另一方對此接受的,合同成立。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要式可以分為法定之要式和約定之要式。法定之要式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約定之要式,是當事人約定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成立合同。

保險合同的問題在具體的操作上有不少的陷阱,但是隻要自己合理的規劃好,問題的處理難度是不大的,但是關鍵的還是需要自己在具體的環節處理上果斷的分析法律上允許的範圍,從而保障自己的利益得到充分的維護,所以自己需要合理的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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