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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的損失賠償要注意什麼

合同無效的損失賠償要注意什麼

法律中規定的能夠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了五種,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等等。合同無效的就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相應的損失賠償,那麼在這個賠償中要注意什麼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合同無效的損失賠償要注意什麼

在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後,當事人為什麼要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根據是什麼?對此,大多數人的觀點認為當事人所負的賠償責任,是基於締約上的過失請求權而產生的,即締約過錯責任。但過錯承擔該種賠償責任有無因果關係的約束,其範圍有多大在司法中產生了許多誤區。

1、正確界定損失與締約過錯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無因果關係不應判定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

因果關係是使人對某種損害結果或不法事態負民事責任的條件。自古以來法律演進所形成的一個普遍觀念是:除非法律另有特別規定,一個人對不是他造成的損害不承擔法律上的責任。民法的因果關係理論本質上乃是客觀地、公正地確定責任歸屬的問題,以避免濫施懲戒和轉移責任。運用因果關係理論,當事人一方超出合同約定履行的部分所造成的損失與無效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如果不具有因果關係,不能由締約過錯方承擔民事責任。在審判實踐中,無效經濟合同糾紛大多是因一方未能按照無效經濟合同中的某些條款履行而引起的。這就提出了一個頗具爭議的問題:合同一方當事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某些條款去履行,結果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或因自己履約行為而給自身造成的損失,是否也屬於“因無效經濟合同而造成的損失”,換句話說,締約過錯方是否要承擔此損失?毋庸諱言,因無效經濟合同的履行而發生的財產損失後果,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哪些財產損失應當按照締約過錯原則由過錯方來承擔,哪些又應當按照當事人各自在履行中的過錯來直接確定民事責任承擔,必須分析無效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與財產損失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2、正確界定損害賠償責任的範圍。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16條規定: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但是,原《經濟合同法》對有過錯的一方對無過錯的承擔損害賠償的範圍,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相應的行政法律、規章以及司法解釋,也沒有界定,由此導致司法實踐中做法不一。在單方過錯致經濟合同無效的情況下,確定有過錯方對無過錯方損害賠償的範圍,應當明確無過錯方損害賠償的利益的性質。合同損害賠償的利益分為履行利益和信賴利益。履行利益,又稱積極的契約利益,即因契約履行所得利益。信賴利益,又稱消極的契約利益,即因信賴契約有效所受的損害。由於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致合同無效而蒙受重大不利的無過錯方,其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內容應當是,而且只能是信賴利益。如德國學者耶林指出:“當事人因自己過失致使契約不成立者,對信其契約為有效成立的相對人,應賠償基於此項信賴而生的損害”。我國臺灣地區立法也認為契約無效,相對人所得請求賠償的範圍“自以因信賴契約有效所受之損害為限”。

閱讀完上文後,相信大家已經清楚合同無效進行賠償的時候,當事人需要注意什麼了吧。這也從另一方面提醒大家,在訂立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法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否則的話就有可能對自身利益造成嚴重的損害。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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