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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的表現形式

違約責任的表現形式

違約責任的表現形式是:
一、不能履行,即當事人想履行但是由於主客觀原因不能履行。
二、拒絕履行,即合同期到來之後,一方當事人能夠履行而明確表示不履行。
三、延遲履行,即合同期屆滿,債務人能夠履行而未履行也沒有明確表示將不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違約責任的表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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