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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罰金和違約金一樣嗎?

合同中罰金和違約金一樣嗎?

一、合同中罰金和違約金一樣嗎?

合同中罰金和違約金一樣嗎?

合同中罰金和違約金是不一樣的概念。根據相關規定,定金條款或違約金條款不可並用,當事人只可擇其一而行使之。關於定金的數額限制,法律有明確的規定,擔保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至於違約金的數額,法律沒有明確的限制性規定,實踐中一般由當事人雙方自願商定。

二、合同中的罰金與違約金有哪些不同

1、懲罰性違約金,其作用全在懲罰,如果對方因違約而遭受財產損失,則違約一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另行賠償對方的損失。

2、補償性違約金,是對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他方違約可能遭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預先估計,給付了違約金,即免除了違約一方賠償對方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的責任;即使損失大於違約金,亦不再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是固有意義上的違約金,又稱罰金。此種違約金於違約時,債務人除須支付違約金外,其他因債之關係所應負的一切責任,均不因之而受影響。債權人除得請求違約金外,還可以請求債務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賠償性違約金。

賠償性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預先估計的損害賠償總額,又叫做損害賠償額的預定。由於債權人於對方違約而請求損害賠償時,須證明損害及因果關係。而此類舉證,不但困難,且易產生糾紛,因而當事人為避免上述困難及糾紛,預先約定損害賠償數額或者其計算方法,不失為良策,一方面可以激勵債務人履行債務,另一方面,如發生違約,則其責任承擔簡單明瞭。此種損害賠償的預定,也是一種違約金。此種違約金,如相當於履行之替代,則請求此種違約金之後,便不能夠再請求債務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的違約金,屬於賠償性違約金。如此解釋,並不等於否定懲罰性違約金在我國法上的地位。由於《合同法》奉行自願原則(第4條),當事人仍然可以明確約定懲罰性違約金,只要此種條款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便仍然有效。當然,如果當事人的約定不明確,原則上推定為賠償性違約金。

在簽署勞動合同時通常會涉及到違法或者違約的情況,如果發生違約行為需要按照相關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與錢款相關的需要支付一定金額的違約金,但是罰金與違約金不可以並用,二者不是相同的概念,可以下達處罰罰金的決定的相關執法部門才有權力,公司並沒有這個權利。

標籤: 合同 罰金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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