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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金與定金區別

訂金與定金區別

訂金與定金的區別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產生的基礎法律關係不同。
定金合同相對於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亦無效,而當事人關於訂金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份。
二、功能不同。訂金不具有債的擔保功能,其功能在於為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提供資金上的一定的支援,訂金的給付本身屬於給付訂金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行為。
三、作用不同。定金一經給付則發揮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功能,而訂金給付後,如發生一方違約導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
四、適用的範圍不同。定金作為擔保方式可以適用於各種合同,而訂金只適用於以金錢給付作為一方履行債務的合同中,多見於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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