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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合同承諾可以撤銷嗎?

做出合同承諾可以撤銷嗎?

一、合同承諾可以撤銷嗎?

做出合同承諾可以撤銷嗎?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由於承諾一經送達要約人即發生法律效力,合同即刻成立,所以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如果撤回承諾的通知晚於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則承諾已經生效,合同已經成立,受要約人便不能撤回承諾。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1、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二、承諾出現延遲的情況有哪些?

承諾出現遲延有兩種情況,一是超過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作出,因而出現了遲延;二是在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內作出,但由於郵政等其他原因,沒有及時到達要約人。在第一種情況下,由於承諾本應在承諾期限內作出,超過有效的承諾期限,要約已經失效,對於失效的要約發出承諾,不能發生承諾的效力,應視為新要約。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對於第二種情況,受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發出承諾通知,依通常情形可於有效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而遲到的。對這樣的承諾,如果要約人不願意接受,即負有對承諾人發遲到通知的義務。要約人及時發出遲到通知後,該遲到的承諾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約人怠於發遲到通知,則該遲到的承諾視為未遲到的承諾,具有承諾的效力,合同成立。

綜上所述,在合同訂立之前,合同一方往往會向對方做出承諾,口頭方式承諾的,發出則生效。用其他方式送達,如承諾尚未送到要約一方,當事人可以撤銷合同承諾。受要約人做出的承諾應當和要約內容保持一致,並在合理期限內送達。

標籤: 撤銷 合同 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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