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審查集體合同通知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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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審查集體合同通知是如何規定的?
《關於對企業集體合同審查的通知》
第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的集體合同,依照本通知要求進行審查。
第二條市及區(市)勞動行政部門是審查集體合同的主管部門,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合同管理機構負責對集體合同的審查。
第三條集體合同依法簽訂後,應當在七日內由企業將集體合同一式三份及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情況說明報送勞動行政部門。
第四條集體合同審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集體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資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集體協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規的原則和程式進行;
(三)集體合同內容中的各項具體勞動標準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五條集體合同的審查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勞動合同管理機構接到報送的集體合同文字後進行登記、編號;
(二)勞動合同管理機構對涉及到有關部門確認的集體合同,可將副本送交有關部門於五日前提出意見;
(三)勞動合同管理機構彙總有關部門提出的意見,對集體合同中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條款,提出綜合修改意見,填寫在《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內,經主管負責人簽字批准,送達集體合同雙方代表;
(四)將《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集體合同文字及情況說明備案、存檔。
第六條勞動行政部門在審查集體合同中對有關條款提出問題,集體合同有關方應給予解釋,並按要求提供書面說明材料。
第七條勞動行政部門在收到集體合同文字之日起十五日內將《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送達集體合同雙方代表。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八條《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集體合同雙方的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身份證號碼等:
(二)集體合同的收到日期;
(三)審查意見;
(四)通知時間;
(五)勞動行政部門印章。
第九條簽訂集體合同雙方在收到勞動行政部門的審查意見書後,對其中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條款應進行修改,並於十五日內報送勞動行政部門重新審查。
第十條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備案的集體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對原集體合同進行變更或修改、解除。對變更或修改後的集體合同,應在七日內向審查集體合同的勞動行政部門報送變更或修訂後的條款及說明。對解除集體合同的,應在七日內向審查集體合同的勞動行政部門提交書面說明。
第十一條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查的集體合同,由雙方在三日內,以適當形式向各自代表的全體成員公佈。
第十二條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勞動合同中應當包含的內容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企業單位若是與勞動合同簽署了集體合同,那麼單位需要在合同簽署後的一定期限內,將簽署的合同送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合同管理機構,此類機構在收到勞動合同後,需要按照一定的規定對合同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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