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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的怎麼辦?

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的怎麼辦?

一、《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的怎麼辦?

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的怎麼辦?

(一)《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的,補繳《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已經參保的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人員,按相應年份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後附)的60%或100%為基數,單位按20%、個人按8%比例補繳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按20%比例補繳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從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不得減免。

(二)《社會保險法》實施後,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處理,按《社會保險法》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執行。

二、補繳工作流程

辦理補繳時,單位和個人提出書面申請。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對補繳人員基本情況(包括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招工錄用手續、勞動合同、原參保繳費情況等)認真審查,並核實補繳年限和金額,辦理補繳相關事宜。補繳費用(包括滯納金)全額到賬後,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個人繳費基數的8%為繳費人員補記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選擇的實際補繳基數確定補繳年份繳費工資指數0.6或1.0,並在其個人賬戶資訊中作特別標記。

符合參保條件的未參保人員,應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手續,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新參保人員不得以向前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已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滿十五年的,可以繼續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一次性繳費辦法以一次性繳費時上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60%或100%為基數,按規定比例計算年繳費額,再乘以一次性繳費年限。

在司法實踐中,社保的繳費累計年限越長,退休後可領取的養老金越多,所以在《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已經參保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式來認定社保的型別和標準,具體情況可以根據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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