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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詐騙公安局不立案怎麼辦

經濟詐騙公安局不立案怎麼辦

經濟詐騙公安局不立案怎麼辦

經濟犯罪是犯罪的一種,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屬性,即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犯罪,如製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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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不立案怎麼辦

受害人可以通過檢察立案監督的途徑達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1997年1月1日起實施的修訂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首次明確將立案監督與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刑事判決、裁定監督和執行監督並列,作為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的重要職責之一。

所謂立案監督,就是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由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的,對刑事案件立案實行訴訟監督的法律監督方式。通過立案監督,可以保障法律能夠得到及時、統一、正確實施,依法糾正和防止公安機關有案不立或者以罰代刑的現象,使犯罪分子受到刑事追究,從而促進司法公正,維護法律尊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可以向當地檢察院控告,由檢察機關根據受害人提供的有關材料,再進行必要的調查後依法監督公安機關進行刑事立案處理。

公民一般是向派出所報案,這個時候自然就需要由公安機關來決定是否立案。而在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的情況下,受害人表示不服的話,則可以通過檢察立案監督的途徑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此時,可以向當地人民檢察院提出,而檢察院則應當要求公安機關作出不予立案的理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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