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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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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困難居民如何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金

《條例》第七條規定:“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有關證明,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由於居民委員會是群眾的自治組織,它不能代表政府接受保障物件的申請,因此《條例》規定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但在實際工作中,由於居委會直接和居民打交道,比較熟悉和了解居民的生活狀況,因此申請人也可以通過居委會向街道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請。同時,居委會受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的委託,可以承擔具體的事務性、服務性工作。

申請人填寫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家庭成員”、“居住地”、“身份”、“工資收入”、“其它各類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以及“居委會意見”、“街道辦事處意見”、“民政局意見”等內容。申請人應如實填寫表中有關內容,並願意接受並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有關情況的調查核實。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或鎮人民政府出示以下證明材料:戶口簿或家庭成員身份證、家庭在職人員的工作證和其它能證明各家庭成員屬性的證件和資料;在職職工要有所在單位提供的各項工資、獎金、福利等方面的收入證明;離退休人員、下崗職工、失業人員要有原單位和勞動部門及失業保險管理機構提供的保障性、補償性等情況和救濟性收入證明。

此外,也要提供其它合法勞動收入、家庭隱性收入及各種難以核實的收入。喪失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無業人員,需出具區縣民政部門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其中殘疾人需提供殘疾證。家庭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還要有接受贍養、撫養、扶養金的證明。申請人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可以先向居委會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進行政策諮詢,瞭解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有關條件,然後根據要求和步驟再進行辦理。

社會救濟物件是指那些有資格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規定的各項待遇的人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資格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救濟。申請人員經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審批機關稽核批准後,即成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物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物件,屬於城市中的貧困人口群體,這部分人由於沒有勞動能力或失去工作機會等原因,發生收入中斷或者完全沒有收入,或者雖有收入但收入微薄,以致於不能夠維持最起碼的生活水平。任何社會都有貧困現象,由於社會發展的不平衡性,貧困成為一種客觀存在的現實。即使在今已開發國家中,也依然有相對貧困問題,存在著需要政府和社會給予幫助的貧困群體,因此各國都建立了普遍的社會救濟制度。我國是一個人口稠密、地域存在較大差別的開發中國家,在城市中同樣存在著貧困問題。

傳統的社會救濟制度,只是將那些由自然原因造成貧困的社會弱者作為救濟物件,主要是一些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社會孤老殘幼,這部分人的數量非常有限且相對比較固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將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保障標準的全體城鎮居民都納入保障範圍,使救濟物件的概念從內涵到外延都發生了根本變化。城市居民能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只視其生活困難與否以及困難程度,而不看他有無勞動能力、是否就業,任何居民在其生活發生困難時都可以成為保障物件。因此,從理論上講,所有符合保障條件的城市貧困居民都應成為最低生活保障物件。

標籤: 申請書 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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