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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離婚協議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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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

男方: ,漢族,身份證號碼: 住址:

女方: ,漢族,身份證號碼: 住址:

男女雙方就解除婚姻關係及相關事宜,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條款,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雙方於 年 月 日在 的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結婚證字號: )。

二、現因雙方感情完全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雙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關係。

三、子女撫養

1.雙方婚後於 年 月 日生育一兒子/女兒 (身份證號碼: )。

2.離婚後兒子/女兒 隨男方/女方生活,由男方/女方於每月 日前通過現金或轉賬方式向男方/女方給付當月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 元,直至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高中教育後的相關費用由雙方日後重新協商確定。

解析

解析:

【法條釋義】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讀的;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律師提示】

法律對撫養費的給付期限未作硬性規定,而是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以保障子女的受教育權利、正常生活為原則。

3.必要時,孩子可向男方/女方(非撫養一方)提出超過本協議約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解析

解析:

在實際操作中,撫養費可能根據具體情形有所變更,包括增加或者減少撫養費,具體如下:

1、司法實踐中,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父母有給付能力的,撫養費可適當增加:因物價上升致使原約定的撫養費金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的;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其實際需要超過原約定金額的;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2、減免撫養費的情況,一般為:撫養子女的一方有足夠的經濟能力且願意獨自承擔子女的全部撫養費;給付撫養費的一方因出現困難,無法或無能力給付撫養費,可協議酌情減免。但是,一旦情況好轉,應按原約定金額繼續給付撫養費。

【律師提示】

值得注意的是,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給付,並不免除其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另一方更不能以此為由限制或剝奪其探望子女等的權利。因此,請夫妻雙方履行各自義務的同時,也不要剝奪對方應有的權利。

4.男方/女方(非撫養一方)可在每月第 個週末接孩子隨其生活。如因節假日或其他原因臨時提出探望孩子,可提前一天由雙方協商約定,男方/女方(撫養一方)有協助其探望的義務。

四、共同財產處理

1.房產

雙方婚後購有位於 房屋一間(面積: 平方米,房產證號: 號),該房產登記在男方/女方名下,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歸男方/女方所有(包括房內裝修、附屬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雙方於簽訂本協議後 日內互相配合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因辦理手續而產生的一切稅費等由男方/女方承擔。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給予另一方 元作為補償,在簽訂本協議後 日內支付完畢。

解析

解析:

此約定是在婚後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屋的情況下適用。

若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若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律師提示】

為保護弱者特別是婦女的權益,《民法典》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因此,請利益方務必注重對自身權益的保護。

2.機動車輛

雙方婚後購有 牌汽車一輛(車牌號: ),登記在男方/女方名下。離婚後歸男方/女方所有,取得車輛所有權的一方應給予另一方 元作為補償,在簽訂本協議後 日內支付完畢。

3.存款、股票、債券、債權、債務 等(如前述,協商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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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律師提示】

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如果夫妻之間擬定償債協議,約定各自償債份額,該協議也僅在夫妻內部有效。債權人,也就是債主,仍可向雙方或任一方主張權利。因此,如果一方就另一方的債務份額承擔清償責任後,有向另一方追償的權利。

4.雙方各自佔有的金銀飾物及生活用品歸各自所有。

5.雙方無其他財產分割。

五、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本協議書財產分割以上列財產為依據,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共同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後有權取得對方所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虛報的財產的全部份額,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經濟幫助/損害賠償

因男方/女方生活困難,男方/女方同意一次性給予其經濟幫助金 元。鑑於男方/女方要求離婚,其同意一次性補償男方/女方精神損害費 元。該款項均應於簽訂本合同後 日內支付完畢。

解析

解析:

若離婚系由於對方存在以下過錯,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民法典》第46條)

另外,若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律師提示】

經濟幫助及損害賠償是《民法典》對婚姻關係中弱者的保護。經濟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對於損害賠償,若離婚時無過錯方未及時提出,亦可在離婚後一年內向法院提出。

七、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的義務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元。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九、如因本協議的履行發生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 人民法院起訴。

男方: 女方:

日期: 日期:

標籤: 範本 離婚 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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