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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東協議書

代持股東協議書

代持股東協議書

代持股東協議書

甲方(委託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乙方(受託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平等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代為持股相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以茲共同遵照執行:

一、股權代持關係的界定

1、為明確代持股權的所有權,甲、乙雙方通過本協議確認,代持股權實際由甲方所有並出資,由乙方以自己的名義代為持有。

2、乙方以自己的名義,代理甲方對外持有股權,並依據甲方意願對外行使股東權利,並由甲方實際享受股權收益。

二、委託內容

1、甲方委託乙方代持 公司(下稱“公司”) %的股權(下稱“代持股份”),公司註冊資本為 萬元,甲方出資人民幣 萬元。

三、委託期限及委託費用

1、委託期限:甲方委託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間自本協議生效開始,至乙方根據甲方指示將代持股份轉讓給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時終止。

2、乙方受甲方之委託代持股份期間,委託費用標準如下: 。

3、乙方代持股期間,因代持股份產生的相關費用及稅費由甲方承擔;在乙方將代持股份轉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時,所產生的變更登記費用也由甲方承擔。

四、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作為代持股份的實際所有人,以代持股份為限,根據公司章程規定享受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

2、甲方有權通過乙方瞭解公司的一切情況,乙方應根據甲方要求,為甲方瞭解公司的事項提供必要配合,包括但不限於股東權益、重大決策、表決權、查賬權等公司章程和法律賦予的全部權利。

3、甲方有權對代持股份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處置,包括轉讓、質押等。乙方應按照甲方意願,配合甲方完成代持股權的相應處置。

5、如發生公司增資擴股之情形,甲方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增資擴股。

7、甲方認為乙方不能誠實履行受託義務時,有權依法解除對乙方的委託並要求依法轉讓相應的代持股份給委託人選定的新受託人,但必須提前15日書面通知乙方。

五、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在代持股份期限內,甲方有權在條件具備時,將相關股東權益轉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屆時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檔案,乙方須無條件同意並對此提供必要的協助及便利。

3、作為公司的名義股東,乙方承諾其所代持的公司股權受到本協議內容的限制。乙方在以名義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需要行使表決權時至少應提前3日通知甲方並取得甲方書面授權。在未獲得甲方書面授權的條件下,乙方不得對其所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進行轉讓、處分或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也不得實施任何可能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

4、乙方承諾將其未來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產生的任何全部投資收益(包括現金股息、紅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轉交給甲方,並承諾將在獲得該等投資收益後15個工作日內將該等投資收益匯入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

5、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債務糾紛等,造成代持股權被查封,乙方應及時提供其他任何財產向法院、仲裁機構或其他機構申請解封,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6、乙方應當依照誠實信用的原則適當履行受託義務,並接受甲方的監督,不得有損於甲方權益。

7、乙方根據授權委託書處理事務,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責任,若因以下行為對甲方、公司、公司其他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人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1)乙方在沒有授權委託書的情況下,所進行的任何行為;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而將甲方交辦的事務轉委託第三人;

(3)在執行事務過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其中,乙方拒不執行甲方指示或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而改變甲方指示處理委託事項的,視為乙方故意或有重大過失。

六、代持股份的轉讓

1、在代持股期間,甲方可轉讓該代持股份。甲方轉讓代持股份的,應當書面通知乙方,通知中應寫明轉讓的時間、轉讓的價格、轉讓的股份數。乙方在接到書面通知之後,應當依照通知的內容辦理相關轉讓手續。

2、若乙方為甲方代收股權轉讓款的,乙方應在收到受讓方支付的股權轉讓款後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款轉交給甲方,如果乙方不能及時交付的,應向甲方支付元違約金。

七、保密條款

協議雙方對本協議履行過程中所接觸或獲知的對方的任何商業資訊均有保密義務,除非有明顯的證據證明該等資訊屬於公知資訊或者事先得到對方的書面授權。該保密義務在本協議終止後仍然繼續有效。任何一方因違反保密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應當賠償對方的相應損失。

八、協議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在協議履行過程中,對其條款的任何變更、修改和增減,均須經雙方協商同意並簽署書面檔案,並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前解除、終止本協議: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時;

(2)乙方嚴重違反協議有關條款損害甲方權益,且拒不糾正時,甲方可以單方面終止、解除本協議;

(3)甲方通知乙方將相關股東權益轉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並完成相關辦理手續時;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時。

九、違約責任

1、本協議正式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約定條款的,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當負責賠償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間接的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實現權利所產生的律師費、訴訟費、保險保全費、調查費等所有費用。

十、爭議解決

1、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訴訟進行期間,除涉訟的爭議事項或義務外,雙方均應繼續履行本協議規定的其他各項義務。

十一、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雙方以附件或簽訂補充協議的形式約定,附件和補充協議為本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頁以下無正文)

甲方(捺印): 乙方(捺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附:甲、乙雙方合法有效的身份證影印件。

標籤: 協議書 代持 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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