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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仲裁代理合同

訴訟/仲裁代理合同

訴訟/仲裁代理合同

訴訟/仲裁代理合同

編號:

甲方: (姓名或單位名稱全稱)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乙方: 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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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因與 訴訟/仲裁糾紛一案,委託乙方律師擔任代理人。根據《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經過平等協商,現簽訂本合同,共同遵照執行。

一、委託事項

1.案件名稱:

2.擬受理案件的機構:

3.甲方在案件中的身份或地位:

二、服務律師

乙方根據委託事項具體情況,在徵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指派乙方

律師擔任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糾紛的訴訟/仲裁代理人,直至完成本合同約定的代理事項。

甲方同意乙方律師安排業務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乙方律師因健康、執業機構變動、被暫停執業等原因不能履行代理職責時,甲方同意乙方另行指派代理律師。

三、乙方代理職責(在選擇處打√)

□1.向甲方解答與本案有關的法律問題;

□2.指導甲方向法院/仲裁機構提交證據;

□3.根據甲方提供的證據線索調查收集證據;

□4.根據甲方提供的財產線索調查對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

□5.代為辦理訴訟或者仲裁立案手續;

□6.代為簽收應訴通知書或者答辯通知書;

□7.代為申請財產保全;

□8.代為申請證據保全;

□9.代為申請管轄異議、迴避、訴訟/仲裁中止和終結;

□10.代為參加仲裁庭審或 審訴訟出庭;

□11.代為簽收仲裁或者訴訟文書;

□12.代為起草上訴狀或者上訴答辯狀;

□13.根據法庭或者仲裁庭要求提交代理意見;

□14.其他需要由乙方完成的代理事項:

(1)

(2)

四、代理許可權

甲方授予乙方律師的代理許可權為 代理(具體許可權詳見《授權委託書》)。在代理期間內如需變更代理許可權,雙方需另行協商,甲方應向乙方重新出具《授權委託書》。

五、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及時通報服務或案情進展情況,對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務有權提出意見或建議。

2.甲方有權拒絕乙方及承辦律師提出的本委託合同約定之外的其他報酬要求。

3.甲方應如實向乙方代理律師陳述案情,提供有關證據材料和證據線索。甲方向乙方提出的有關證據材料如是影印件,應由甲方指定的簽字人在證據材料上簽名確認。

4.甲方保證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及差旅費用,非因乙方律師過錯,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藉口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律師代理費用或不足額支付律師代理費。

六、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及其律師應盡力維護甲方合法權益,妥當履行職責。乙方律師應按甲方要求及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2.乙方律師應依據法律及甲方陳述事實和證據對案件做出獨立判斷,向甲方做必要的法律風險提示。

3.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機密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在涉及與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委託代理人。

七、律師代理費

根據《四川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四川省律師服務收費專案及標準》的相關規定,結合甲方委託乙方所代理案件的難易複雜程度,雙方經過協商,甲方按照下述約定支付律師費和/或差旅費用:

(一)甲方按照下列第 項向乙方支付律師費:

1.固定費用

(1)按案件標的額比例收費,即,按本案標的額 元的 %計律師費人民幣 元。

(2)按件收費,即本案律師費為人民幣 元。

2.風險代理:

3.固定費用加風險代理計費:

(1)固定費用:

(2)風險代理:

4.計時收費

即按 元/小時收費(計時收費標準由雙方另行商定)。

(二)代理費支付時間

(三)乙方收款賬戶

開戶名: 律師事務所

開戶銀行:

帳 號:

八、差旅費及其他費用

1.本合同簽訂後 日內,甲方向乙方支/預付辦案差旅費人民幣 元。該差旅費按照下列方式結算(在選擇處打√)

□(1)包乾使用,多付不退、少付不補;

□(2)乙方在辦結委託事項後 日內提交相應憑證與甲方進行結算,多退少補。

2.有關單位收取的訴訟費/仲裁費、執行費、保全費、拍賣費、公告費、鑑定費、公證費、評估費、翻譯費、查檔費或專家論證費等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九、通知、送達與簽收

1.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檔案、資料,均應由對方簽收,或按合同所列地址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否則,郵件寄出之日視為送達。

2.甲乙雙方的檔案往來應執行簽收制度,因檔案缺失導致的不利後果將根據簽收記錄確定雙方責任。乙方律師只收取甲方證據材料的影印件或複製件,證據原件由甲方自行妥善保管。

十、違約責任

1.本合同履行中,乙方律師存在重大過錯,甲方單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應退還已收取的律師費。

2.乙方律師存在重大過錯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

3.如乙方基於甲方捏造事實、隱瞞事實真相或提供虛假證據等而解除合同的,不退還甲方支付的費用,如乙方有應付清的費用的,應在乙方解除合同後三日內付清。

4.甲方無過錯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乙方需將收取的律師代理費全額退還給甲方作為賠償。

5.如甲方未能按本協議約定按期支付律師費用,乙方有權拒絕繼續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如甲方逾期支付律師費用超過60日,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甲方應按照應付律師費數額的每日千分一支付賠償金。

6.除非經證明乙方律師存在重大過錯,甲方單方解除合同都應視為隨意解除合同,甲方應按照下列約定向乙方賠償經濟損失(如本合同約定的收費方式為固定費用加風險代理費的,甲方隨意解除合同視為乙方已完成委託事項,甲方的合同目的已經實現,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風險律師費):

(1)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的,甲方應按照應付而未付律師總額的 %予以賠償;

(2)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至一審開庭前解除合同的,甲方應按照應付而未付律師總額的 %予以賠償;

(3)一審開庭後解除合同的,甲方應按照應付而未付律師總額的 %予以賠償;

(4)一審判決後解除合同的,甲方應按照應付而未付律師總額的 %予以賠償;

(5)二審開庭前解除合同的,甲方應按照應付而未付的律師總額的 %予以賠償;

(5)二審開庭後解除合同的,甲方應按照應付而未付律師總額的 %予以賠償;

(6)執行階段解除合同的,甲方應按照應付未付律師費總額的 %予以賠償。

十一、糾紛解決

1.因本合同發生的糾紛,雙方應儘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選擇以下 方式解決:

(1)向 法院起訴;

(2)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勝訴方可以要求敗訴方賠償差旅費以及因聘請律師代理訴訟/仲裁所發生的律師費等費用。

十二、其他

本合同壹式 份,甲、乙雙方各持 份,自雙方簽署完成後生效。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簽署。

十三、特別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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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蓋章或者簽名)

授權代表(簽名):

乙方: 律師事務所(蓋章)

授權代表(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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