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賠償標準 >工傷賠償標準 >

沒有工作不等於沒有誤工費嗎?

沒有工作不等於沒有誤工費嗎?

沒有工作不等於沒有誤工費嗎?

沒有工作不等於沒有誤工費嗎?

對於這個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沒有工作並不等於就沒有誤工費,畢竟沒有工作不代表就沒有收入嘛。如果過去三年的平均收入不能作為證明證據,工人的平均收入相同或相似行業的地方法院的訴訟可能計算參照上一年的地區同行業職工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逾期工作的費用,按照逾期工作的時間和被害人的收入確定。曠工的時間,由受害人所在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受害人因殘疾而繼續缺席工作,其缺席時間可計算至確定殘疾日期的前一天。

受害人如果是有固定收入的,勞動報酬按照實際減少的勞動報酬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話,就按照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來計算;實踐當中也可能存在受害人不能拿出證據證明自己在近三年的收入的情況,對於這樣的情況,具體的賠償標準就需要根據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區的同行業的或是類似行業的平均工資來計算了。

目前,司法實踐中處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賠償丟失工作的決心可以計算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只要它是基於受害者的實際收入和失蹤的時間工作,也沒有爭議。關鍵不是固定的,而是受害者的工作收入如何計算的問題爭議較大,在司法機關,法官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各不相同,導致相同的人身傷害賠償案件在不同人民法院有不同的裁判結果,即使在同一人民法院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和不同的裁判標準。

雖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被害人沒有固定收入,按照過去三年的平均收入”,但在實踐中沒有固定收入的被害人往往很難證明自己近三年的平均收入,這樣就沒有固定收入的被害人的工作來確定問題的數量,就需要人民法院所在地參照去年同行業或類似行業計算該職工的平均工資。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兩種不同的理解。

1、對“上訴法院所在地”有不同的理解。《解釋》的第二十條第三款的中提到的上訴法院所在地,其實並沒有統一的作進一步明確的解釋。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幾種不同的理解和做法。一種觀點認為,上訴法院所在地應當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種看法是,上訴法院所在地應當是地級市、縣(區、市);也有觀點認為,應從有利於保護被害人的角度出發,在省、市、縣選擇行業工資標準,高不低。上述不同的認識和實踐最終導致了司法在這一問題上的不統一。

2、計算損失時間成本的日工資數額的標準不同。受害人沒有固定收入,又不能證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應當提交被起訴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勞動者的平均工資。職工年平均工資是由國家統計部門公佈的,但司法實踐中經常需要具體的要求。

標籤: 等於 誤工費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peichang/gongshangpei/4l17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