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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效力

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效力

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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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間的借款合同有效嗎,企業間的借款合同是什麼?

一.企業間的借款合同有效嗎在過去,我國對金融實行嚴格管制,對於民間資本的適當控制是有一定道理的,就是不能衝擊國家金融市場,因此,過去的處理方式是有一定的歷史因素的。但現在,隨著我國市場化經濟的推行,銀行被推向市場,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作為一種民事行為,國家不應強加行政管理和干涉。根據市場化經濟的發展要求,利率市場將逐步放寬,限制必然減少,因此,對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認定為有效是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私法行為是有效的。企業與自然人均屬於民法上的平等主體,企業之間的借貸作為一種私法行為,法律沒有禁止,就應當認定是合法的。我國將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納入金融管制,由作為政府部門執行金融監管的中國人民銀行作出規定,並以規章的形式予以取締,與法律精神不符。認定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沒有法律依據。二.企業間的借款合同是什麼資金拆借作為專門金融業務術語,是指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之間在經營過程中相互調劑寸頭資金的信用活動,是一種臨時調劑性借貸業務,是短寸頭的向多寸頭的銀行或金融機構拆借資金。本文中所指企業間拆借資金,只是借用了金融學“資金拆借”這一術語,實際仍是借款合同的涵義,其內容是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通過書面的或口頭的協議,由一方企業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借給另一方企業使用,另一方企業在約定期限屆滿後歸還本金,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為。企業間借款可能存在多種形式,包括直接訂立借款合同,形式聯營或投資而實質進行的資金借貸等。關於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性質,學界一種意見認為屬於廣義範圍的民間借貸行為,另一種意見認為既不屬於有金融機構參與的借貸,也不歸類於民間借貸,而應當屬於一種獨立性質的借貸。我們同意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是企業間借貸存在著與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很多不同的特點,民間借貸並不能與其完全並論;其次,將借款合同分為有金融機構參加的和無金融機構參加的兩種,也僅是學理上的分類,並無法律上的確定性;再次,考察相應的法律依據,目前還沒有關於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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