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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主銷戶戶口本有顯示嗎?

戶主銷戶戶口本有顯示嗎?

戶主銷戶戶口本有顯示嗎?

一、戶主銷戶戶口本有顯示嗎?

戶主銷戶後戶口本上是有顯示的,主要就是原來戶主的那一頁肯定就不在了,如果同一戶口本上還有其他的家屬的話,可以更換戶主為戶口本上的其他家庭成員,戶口本上會顯示新的戶主,戶主變更的順序一般就是原戶主上的配偶和子女,但戶主實際上也代表不了什麼。戶主銷戶後戶口本上是有顯示的。戶主戶口登出後,如果戶口本還有其他家庭成員戶口,戶口本繼續使用。

戶主死亡登出戶口後,如果同一戶口本上還有其他家屬,可以更換戶主為戶口本上的其他家庭成員,戶主變更順序上是原戶主的配偶、子女。如果同一戶口本上只有戶主一人的,戶主戶口登出後,戶口本會由登出戶口的派出所收回。

二、公民銷戶的程式是怎樣的?

根據《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規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登出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1、公民自然死亡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或者社群、村(居)委會持死亡證明、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向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登出戶口。

2、死亡證明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1)公民死於醫療單位,醫療單位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

(2)公民正常死亡,但無法取得醫療單位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社群、村(居)委會或者基層衛生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3)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醫療單位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4)死亡公民已經火化,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3、公民死亡後,申報義務人未按規定申報戶口登出登記的,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後,應當書面告知申報義務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村(居)委會主動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登出手續;經告知仍未辦理的,公安機關可以憑村(居)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直接登出死亡公民戶口。

綜上所述,公民死亡後,派出所會為其辦理戶口登出,在家庭戶口本上面,戶主首頁和個人頁被撕掉,其它家庭成員個人頁繼續保留。辦理戶口登出,應該在戶主死亡後一個月內,家屬帶上死亡證明、戶口本等材料去當地派出所辦理。

標籤: 銷戶 戶主 戶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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