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設立有哪幾種 如何設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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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監護人方面的問題一般都是在孩子方面,對於孩子來說如果父母雙方去世或者離婚的情況來說,未成年的孩子是需要監護人的。但是對於這種情況我們一般都是設定監護人。我們國家對於設定監護人方面也有規定,那麼如何設定監護人呢?
監護依設立的方式,可分為法定監護、指定監護和委託監護。
(一)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依照《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
依照《民法通則》第17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如何設定監護人的問題我們國家規定的是非常完善的,對於這個問題來說可以通過法定的順序來設定監護人的。如果通過法定順序設定監護人的辦法行不通的話那麼法院方面也會判決孩子的監護人是誰,所以說對於孩子的監護人的問題肯定是可以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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