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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應當由女方撫養子女?

什麼情況下應當由女方撫養子女?

一、什麼情況下應當由女方撫養子女?

什麼情況下應當由女方撫養子女?

1、小孩的戶籍證明或出生證明小孩未滿兩週歲;

2、醫療機構出具的,女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3、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戶籍上的子女情況);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4、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子女隨外祖姆單獨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5、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母親生活的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6、女方有相應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二、離婚後子女撫養的規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綜上所述,離婚後不撫養子女一方應當支付相應的撫養費,撫養費給付以必須為限,不撫養子女一方有行使探望子女的權利,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應當取消探望權利。

標籤: 女方 撫養 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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