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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子女撫養費是怎麼支付的?

協議離婚子女撫養費是怎麼支付的?

協議離婚子女撫養費是怎麼支付的?

一、協議離婚子女撫養費是怎麼支付的?

1、一次性給付

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2、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週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二、協議離婚子女撫養費怎麼確定

1、實際需要原則,也就是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生活費的實際需要應以當地統計部門確定的城鎮居民和農民年平均生活費水平為準。為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在父母雙方有負擔能力的情況下,起碼不應低於該標準,甚至應高於該標準。

2、合理負擔原則。

這裡講的合理負擔不是父母應平均負擔,而是按照已確定的撫養費數額,根據父母各方的實際經濟收入合理確定應分擔的比例。即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給付子女生活費、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究竟負擔一部分還是全部應視下列情況而定:

(1)離婚時,父母雙方經濟收入情況相當,對子女的撫養費應平均負擔。

(2)離婚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經濟收入好於或大大好於另一方的,應負擔子女撫養費的大部;反之,其經濟收入少於或大大少於另一方的,則應負擔撫養費的小部分。

雖然法律並沒有規定離婚後的男女雙方不能共同撫養孩子,但是男女雙方為了在離婚後減少接觸,通常會選擇由一方獲得孩子的撫養權,這也是離婚後孩子的母親或者是父親需要支付撫養費的一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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