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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離婚後有沒有探視權?

到底離婚後有沒有探視權?

到底離婚後有沒有探視權?

現如今,隨著社會上現在的年輕人閃婚的增多,離婚的人也越來越多,同時也有很多人在有了孩子之後離婚,向法院提出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如果孩子判給了男方或者女方其中一人,那麼另一方能不能定期的去看看孩子,用法律的話語來解釋就是到底離婚後有沒有探視權?今天就帶大家來了解一下有關於這方面的知識。

一、到底離婚後有沒有探視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世界上很多國家民法中都有探視權的法律規定。我國2001年4月28日修改並頒佈實施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一方探視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經人民法院判決可以終止探視權。”

探視具有交流、溝通意義和人情味。離婚後,不與子女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既有權利又有義務看望子女,子女也有與不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交流的渴望。通過探視權的行使,子女與探視的父親或母親之間能夠進行思想上的溝通和交流,使子女獲得平時單親撫養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關愛,促進子女身心的健康發展。同時使前去探視的一方增加與不由其直接撫養的子女之間的感情,形成對子女未來發展的關心,從而更加主動、自覺地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因此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子女的權利。

“探視權”的執行也是目前司法實踐中面臨的較大問題。探視權人在行使探視權時,常常遭阻撓或對探視權進行濫用。我們在實踐中曾遇到過這樣兩個案例。一例是,雙方離婚孩子被判決由女方直接撫養,男方在行使探視權時,女方不準其進入屋內,只是將家中的防盜門上的鐵窗開啟,讓男方站在視窗看幾眼孩子,男方無法忍受這種探視方式又提起訴訟。另一例是,雙方離婚時達成協議,女方撫養其子一年後轉由男方撫養,但兩人常因探視發生糾紛,女方有時來探視在樓下就喊“兒子,媽媽來看你了。”鬧得左鄰右舍“雞犬不寧”。新《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探視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但該規定過於抽象,實踐中如何“強制執行”,無法可依。

答案就是我國的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撫養孩子的一方可以有探視權,並且是有義務的探視。其實這個探視權在現實中執行的時候往往會因為生活中的各種問題被阻撓,所以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著想,大家都應該贊成這個探視權。

標籤: 離婚 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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