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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措施是什麼? 離婚財產折抵撫養費是什麼

具體措施是什麼? 離婚財產折抵撫養費是什麼

離婚財產折抵撫養費是什麼,具體措施是什麼?

結婚後發現兩人不適合,那麼離婚是最好的選擇。可是離婚後,財產肯定是要分割的,以及孩子也要爭取。那麼有孩子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支付撫養費的一方也可以選擇用離婚財產折抵撫養費,那麼折抵的標準是什麼呢,我們一起看看。

撫養費的意義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在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如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夫妻雙方可以協商來確定,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訴訟手段來解決,法院一般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來確定的。對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如果無固定收入,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時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對於在校就讀的大專及以上學歷的成年子女,父母是否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撫養費的支付方式

撫養費的給付方式一般是按月給付,但在實踐中,很多當事人都要求對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因為這樣一來省去了將來要錢的麻煩,二來可以折抵給對方的房屋折價款。但是是否採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對方的實際支付能力,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態度。一般來講,如果對方當事人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法院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雙方在孩子撫養費支付數額、期限和支付方式上可以協議。如果雙方能達成一致意見,以財產折抵撫養費、一次性支付撫養費,都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在孩子撫養費問題上,無論是離婚協議還是法院的判決,都不是”一錘定音“不能更改的。在現行法律下,撫養費雖經協議或判決,可如果由於隨著年齡增長,教育費的增加、生活消費上漲等客觀原因,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或因子女上學、患病使其實際需求超出原定數額時,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直接撫養方可以子女名義或子女可以自己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

法律明文規定,支付撫養費的一方可以選擇使用離婚財產折抵撫養費,因為撫養費大多是一次付清,用離婚財產付清也是一種付款方式。若是一次付清後,隨著物價的上漲,撫養方可以跟支付方協商,提高撫養費的供給,必要時可找法院解決。以上就是離婚財產折抵撫養費的標準,大家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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