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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口頭方式放棄繼承權是否有效

繼承人口頭方式放棄繼承權是否有效

以口頭的方式放棄繼承的,本人承認的,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繼承人口頭方式放棄繼承權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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