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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繼承權順序是怎樣的

親屬繼承權順序是怎樣的

一、親屬繼承權順序是怎樣的

親屬繼承權順序是怎樣的

第一順序繼承人

1、配偶。合法的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2、父母。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形成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3、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4、進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者喪偶女婿。不關有沒有再婚,只要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都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5、名為養孫子女的養子女。

6、代位繼承人。代替自己的父母參加繼承,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7、胎兒。胎兒的父親死亡的,應給胎兒保留應繼承的份額,如果出生的時候是個死體,該保留份額則由父親的繼承人繼承。

第二繼承人

1、兄弟姐妹。

2、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但是孫子孫女的父母先於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孫子孫女不能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只能以代為繼承人的身份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法定繼承的特徵

1、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的補充。法定繼承是很普遍存在的繼承遺產的方式,但是遺囑繼承是先於法定繼承的。即被繼承人在生前有立下合法有效的遺囑的話,則是按照遺囑上的分配。

2、法定繼承是對遺囑繼承的限制。並不是說只要立了合法有效的遺囑,就必須按照上面的分配,有的時候是有限制的。比如法律規定,遺囑應該對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但是遺囑上沒有的話,法院是會判決給其保留份額的。可見法定繼承是對遺囑繼承有一定的限制的。

3、法定繼承是特定的親屬關係。繼承人並不是被繼承人說誰就是誰,法律規定繼承人的身份關係為基礎。

4、法定繼承的強行性。關於繼承人,繼承的順序以及遺產的分配,我國法定繼承有特定的強行性,任何人不得改變。

5、法定繼承具有法定性。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遺囑並存。

三、法定繼承適用情形。

1、被繼承人生前沒有訂立遺贈扶養協議,或者訂立了,但只處分了部分遺產,或者協議已經失去法律效力。

2、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立遺囑,遺囑,但只處分可部分遺產或者遺囑、遺贈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

3、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

4、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

5、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遺贈受領權的。

遺產繼承追溯時效一般情況下是兩年不過也有特殊情況的會是二十年。在超過二十年人民是不再進行受理的。遺產中的房產繼承過戶,是法定繼承人的情況下,房產過戶不需要繳納契稅,但是不是法定繼承人的情況下需要繳納契稅。

標籤: 親屬 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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