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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同居關係而索要青春損失費是否應支援

因同居關係而索要青春損失費是否應支援

一、因同居關係而索要青春損失費是否應支援

因同居關係而索要青春損失費是否應支援

“青春損失費”根本不是一個具有法律意義的詞彙,在我國法律中無從找到相關規定。而且這種情況,也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精神損害撫慰金補償的範圍之內的。不屬於解釋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換言之,當雙方分手時,同居關係隨之自行解除,一方無權向另一方請求物質或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二、事實婚姻與同居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1)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依據各自的概念,我們可以看出,事實婚姻在我國目前審判實際中的發生、認可是受到特定時間,特定條件等方面限制的。而同居關係的構成相對來講限制較少。

(2)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一旦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具體處理時則視同具有法律效力的結婚,與合法的經登記締結的婚姻關係同樣對待。而如果被認定為屬於同居關係,則這種同居關係本身將不受到法律的保護。

(3)適用的程式及相關的規定不同。對屬於事實婚姻關係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要先進行調解,調解和好或者撤訴的,確認該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根據各案情況的不同,即可以調解離婚或者判決准予離婚。而同居關係則不同。法院只受理有配偶者與他人形成的同居關係,且受理此類糾紛後,不能進行調解,一律予以解除。對於雙方均無配偶的男女之間形成的同居關係,一方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或要求解除同居關係時,法院則不予受理。此外,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屬於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即使不去補辦結婚登記,人民法院對其婚姻關係的合法性也必須予以認可,依然按照合法、有效的婚姻案件來審理。而如果屬於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係的,當事人要想使自己的生活狀態受到法律保護,則必須補辦結婚登記。同時,在身份關係,共同生活期間所得財產的認定,所生子女是否為婚生子女,能否以配偶身份享有繼承權問題等方面,也會使兩者面對不同的處理結果。

同居關係和事實婚姻的不同之初是,事實婚姻是被法律認同且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進行合法登記的。而同居關係則不同,法院如果進行受理也是受理已婚的配偶者與其他人形成的同居關係,之後進行調節,如果不能調節直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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