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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解除收養關係

怎樣解除收養關係

根據《收養法》相關規定的介紹,收養關係的解除只有符合一定條件才能進行,解除收養關係最常見的方式就是協議解除,主要原因就是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或者收養雙方無法正常繼續生活、子女能夠獨立生活,那麼如何解除收養關係?

怎樣解除收養關係

按照我國《收養法》的規定,根據當事人對解除收養所持的一致或相反的態度,收養關係的解除可經由兩種不同的方式處理:

一、依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

我國《收養法》第26條第1款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10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此外,按照該法第27條的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也是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禁止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單方解除收養,是出於穩定收養關係,保護養子合法權益的需要。如果出現某種重大事由致使收養關係確實無法維持,收養人和送養人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達成解除收養的協議的,自當依法准許。在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協議解除收養的問題上,自應尊重雙方的共同意願。

1、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

(1)在養子女成年以前:

解除收養須得收養人和送養人同意。雙方在解除收養的問題上,意思表示完全一致。養子女年滿10週歲以上的,還應徵得本人同意。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已有部分民事行為能力,對解除收養的意義和後果,是有一定的識別能力的。是否解除收養,事關該子女的切身利益,取得其同意是完全必要的。

(2)在養子女成年以後:

解除收養關係須得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即該養子女的同意,雙方在解除收養的問題上,意思表示完全一致無須以原送養人的同意為解除收養關係的必要條件。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當事人應就解除後的財產和生活問題一併達成協議。

2、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程式:

我國(收養法)第28條規定:“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當事人應當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係的書面協議,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登記,收養登記機關收到解除收養關係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為當事人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收回收養登記證,發給解除收養關係證明。

二、依當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收養關係

1、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按照我國《收養法》第26條和第27條的規定:

(1)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係,但送養人與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送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雙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解除收養關係。

2、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程式,應當經由訴訟程式辦理

人民法院審理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案件,應當查明有關事實,根據婚姻法》、《收養法》的有關規定,正確處理收養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未成年養子女的權益。在養子女已經成年,養父母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而生活困難的情形下,應當依法保護養父母的利益。一般說來,首先應對此類糾紛做好調解工作,促使原、被告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保持或解除收養關係的協議。調解無效時,依法作出准予或不準解除收養關係的協議。依訴訟程式解除收養關係的,收養關係自准予解除收養的調解書或判決書生效之日起解除。在訴訟程式中以調解方式解除收養關係的,其性質亦為協議解除。但是,訴訟程式中達成的解除收養關係的協議不同於訴訟外解除收養關係的協議。人民法院已將解除收養關係的協議載入調解書,當事人無須另行簽訂書面協議;也無須再辦理解除收養的登記或公證證明。已生效的准予解除收養關係的調解書,是收養關係業經解除的法律依據。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解除收養關係的兩種常見方式,在實際生活中,解除收養關係還是需要收養雙方共同協商,特別是一些沒有辦理收養證明的事實收養,在解除收養關係時會存在著許多糾紛,如果您還需要了解更多與之相關的資訊,可以到本站網找線上律師進行諮詢!

標籤: 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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