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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對債權分割是否有效?

離婚協議書對債權分割是否有效?

一、離婚協議書對債權分割是否有效?

離婚協議書對債權分割是否有效?

對於離婚協議對財產分割條款上,夫妻一方放棄其全部財產,屬於無償轉讓財產,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本案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兩個人應承擔連帶責任,無論其夫妻間如何約定財產的分割,均應以其夫妻全部共有財產以清償。因此,夫妻一方放棄其全部財產的行為不可能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但假如夫妻一方所借的債務非本案情況,能證明只是其個人債務而與配偶無關的,則夫妻一方無償放棄其全部財產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此時,債權人可行使撤銷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其無償放棄財產的行為。但財產分割的無效不會導致離婚協議的全部無效,如果沒有其他無效的情況,除財產分割條款外,其他條款仍是有效的。

二、範圍

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一般情況下共同債務會由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償還,如果共同財產不足夠清償債務時也是需要將共同債務進行平均分割,那麼法院也是會根據雙方的經濟水平以及債務的內容來確定承擔債務的具體比例,如果有明確的證明能夠證明債務不屬於共同債務則不需要共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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