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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期間夫妻可以要求分居嗎?

起訴離婚期間夫妻可以要求分居嗎?

起訴離婚期間夫妻可以要求分居嗎?

現如今,社會對於婚姻更注重於人的感受,更加自由,平等。在我們發現我們的婚姻已經名存實亡,沒有婚姻的價值。兩個人的感情也已經破裂,無法生活在一起。或者在婚姻中自己受到了傷害,無法繼續維持婚姻狀態。這時就可以起訴離婚了。而在起訴離婚期間,是否可以要求分居呢?接下來,365律師將和大家分享起訴離婚期間夫妻可以要求分居嗎?

一、夫妻怎麼才算分居

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在繼續維持其夫妻關係的情況下,停止共同生活,並各自建立屬於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狀況。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夫妻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這個法定的離婚理由由兩個必備要件組成,即“因感情不和”和“分居滿兩年”。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意義上的分居必須是由於夫妻雙方感情不和,且是因為夫妻雙方主觀上的原因,即雙方自願選擇分開生活而造成的分居。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雙方還可能因為其他客觀原因而被迫無法一起共同生活。比如雙方雖然有很好的夫妻感情,但因為工作原因夫妻倆分別在兩個城市生活,並沒有一起共同生活的條件。這種夫妻分居的情況,就不能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夫妻分居行為。

二、起訴離婚期間夫妻是否可以要求分居

如果對方威脅涉及到人身安全,是可以要求分居的,並且在起訴後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第二十五條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條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第二十九條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第三十一條申請人對駁回申請不服或者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複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現在社會中,人們會因為各種原因導致情感不和而離婚。離婚是一種對自己的保護,對人們意願的尊重。離婚訴訟也是對人們情感、人身自由、利益的一種保護方式。我們在婚姻中受到傷害,或者因為感情破裂而無法繼續維持一段婚姻之時,便可由離婚訴訟來保護自己。以上便是起訴離婚期間夫妻可以要求分居嗎的全部內容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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