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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糾紛離婚需要什麼材料

協議糾紛離婚需要什麼材料

協議糾紛離婚需要什麼材料
律師解析:協議糾紛離婚需要如下材料:
本人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雙方共同簽署的離婚證等。
且當事人提交完前述材料,婚姻登記機關應依法進行審查,確認符合條件的,開始計算三十天離婚冷靜期,期限屆滿,雙方即可領取離婚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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