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要交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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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離婚具體區分為了登記離婚與訴訟離婚。不同的離婚方式下,當事人所需要交的材料是不同的,這點相信大家都清楚。那麼要是選擇訴訟離婚的話,此時離婚訴訟要交什麼材料呢?本文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幫助你進行深入瞭解。
一、離婚訴訟要交什麼材料
起訴應當遞交的材料是: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正本外,還應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數提供訴狀副本
(2)訴狀附有與原告的訴訟請求及其主張相關的證據原件或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證據複製件;
(3)原告訴訟主體資格證明。
身份證明當時任可以去公安機關辦理身份證明和婚姻證明信。 涉及到財產分割,你可以準備相關的證據,如房產證、存摺等。
二、離婚訴訟要交什麼證據
起訴離婚提供的證據可包括: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
(4)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8)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係的意見;
(10)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11)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注意,在訴訟離婚中,除了需要當事人提供材料外,同時還要求提供相應的證據,否則的話無法證明自己的主張,最後的判決結果可能會對其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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