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婚姻家庭 >離婚 >

離婚手續怎樣辦?

離婚手續怎樣辦?

離婚手續怎樣辦?
律師解析:離婚手續辦理的方式:
一般需要夫妻雙方就離婚等事項協商一致,訂立離婚協議後,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經過一個月冷靜期,即可領取離婚證。
若無法辦理登記離婚手續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且確認感情破裂的,應准予離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jiating/lihun/grllv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