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存在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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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有哪些弊端?因為協議離婚具有省時、方便快捷的有點,所有大家在離婚時會首先選擇協議離婚,但是協議離婚也存在著現代不為人知的弊端,下面,本站小編將為大家詳細介紹協議離婚存在的弊端。
一、協議離婚中的財產分割條款有被撤銷或變更的可能。
《婚姻法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
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一部分當事人一離婚就成了仇人,為了拖延支付給對方的錢款,就故意以此條規定為藉口向法院起訴,即使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只有法院審理後才能駁回其訴訟請求,但這需花費時間呀,一審、二審程式一過不經一年左右的時間案件結不了,時間有可能會更長。這事讓你生氣,你也沒有辦法,這是人家的權利的。
當然,當事人沒有權利對離婚的條款進行訴訟啦,只能對財產分割可以提起訴訟。
二、離婚協議書如果沒有找專業律師(或其他法律人士)把關,可能會有後患存在,可能會讓你後悔一輩子。
對方如果在離婚協議書上設圈套,你又沒看出來,一旦簽字就生效啦,你吃虧是顯而易見的,簽字之前小心點哦,最好找個懂的人把把關,如果你願意的自然除外啦。
離婚協議書沒寫好,經常遇到的問題是一方知道少分財產了卻沒有辦法,支付撫養費時間及方式不明確,探視權沒有寫上或寫上了不明確或不周全等問題。
三、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沒有強制執行力。
協議書不比法院的判決書和調解書,沒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離婚後,如果對方不按期支付子女撫養費、或不履行房屋的過戶手續,或不給你共同財產折價款等,你還得到法院起訴,讓法院確認離婚協議書有效,你才能拿著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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