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的登記日期是離婚日期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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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證的登記日期是離婚日期麼?
離婚證上的登記日期就是離婚日期,即婚姻中雙方當事人解除婚姻關係的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民法典》實施後離婚流程
《民法典》實施後,離婚登記按如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
1、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2、有效身份證件;
3、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
(二)受理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進行初審。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三)冷靜期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30日內(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冷靜期時間,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最後一日)。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併存檔。
(四)審查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自冷靜期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時間,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最後一日),雙方當事人應當持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五)登記(發證)
根據規定,發給離婚證。
離婚證上的登記日期就是離婚日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提出了離婚冷靜期,在離婚登記申請上交到離婚登記機關的30日內,任何一方可以改變決定,可撤回離婚申請書。《民法典》實施後,登記離婚需要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和登記這五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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