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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出現的問題有哪些

離婚冷靜期出現的問題有哪些

一、離婚冷靜期出現的問題有哪些

離婚冷靜期出現的問題有哪些

第一,冷靜期內一方不同意離婚

根據《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可以撤銷申請。期間任何一方不同意離婚,相當於雙方未達成共識,則雙方通過到法院去訴訟離婚,或選擇兩人繼續一起生活。

30天冷靜期是從當事人提出申請,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受理,受理以後從申請開始計算。如果趕上節假日,則從節假日結束的第一個工作日開始算起。

第二,冷靜期結束後離婚即使辦理問題

即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當事人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依據相關規定對當事人的真實意願、證件和證明材料、離婚協議書等進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但值得注意的是,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三,早遇到被家暴、脅迫結婚等情況

《民法典》關於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對於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向法院起訴離婚,起訴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因此,冷靜期的規定不存在不利於保護遭受家暴當事人的問題。

二、協議離婚的條件

協議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協議離婚須符合以下條件:

(1)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離婚是有夫妻關係的當事人夫妻關係的解除,因此,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合法夫妻關係。不具備合法夫妻身份關係的當事人解除非法同居關係不適用協議離婚的有關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辦理離婚時應先驗明雙方的夫妻身份,凡是沒有《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的,表明他們沒有合法的婚姻關係,則不能確認其夫妻身份,就不能辦理離婚手續。對於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非法同居,原則上不應按登記離婚的程式解除。

(2)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離婚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時,才能進行登記離婚。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對於夫妻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必須依訴訟程式解決,並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

(3)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有離婚的合意。雙方當事人離婚合意,是協議離婚的最重要的條件。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就不能依此程式辦理。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必須是發自夫妻雙方內心、真心實意的願與對方解除婚姻關係,而不是雙方一時氣憤或感情衝動的離婚;不是一方欺詐、哄騙另一方同意的離婚;也不是家長或第三者脅迫一方或雙方同意的離婚;更不是當事人雙方為了各自的目的或共同的目的而惡意串通的假離婚。

離婚冷靜期出現的問題有如果行為人被家暴的話,那麼離婚冷靜期可能會導致增加行為人離婚的困難。針對於該問題,目前在《民法典》當中明確規定,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雙方協議離婚,如果行為人被家暴的話,可以起訴離婚。

標籤: 離婚 冷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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