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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辦理離婚協議書公證

怎麼辦理離婚協議書公證

離婚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證明當事人之間簽訂《離婚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這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公證。
一、離婚協議書公證需要的材料:
1、當事人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結婚證;
2、子女的戶籍證明;
3、離婚協議草稿;
4、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材料,如房地產權證、車輛行駛證、存單等;
5、公證員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離婚協議公證的程式、流程:在辦理離婚協議公證時,夫妻雙方當事人必須本人親自到場,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具體的程式是:
1、審查當事人的身份及行為能力、意思表示。
2、審查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協議內容:
詢問離婚雙方當事人是否自願離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審查當事人的婚姻狀況,未成年子女是否作了妥善安排;
宣傳法律,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意見;
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債權債務的處理意見;
詢問雙方當事人對探視權的約定。
3、出具離婚協議的公證書。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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