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債務新規 離婚 關注:2.37W次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標籤: 夫妻 離婚 婚姻家庭 債務 新規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jiating/lihun/7k8zk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