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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離婚是什麼時間?

民政局離婚是什麼時間?

一、民政局離婚是什麼時間?

民政局離婚是什麼時間?

1、民政局辦理離婚時間:民政局上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法定節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當事人自願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

2、自願離婚可以向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登記,辦理離婚登記的一般程式為:

(1)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講明《民法典》(2021.01.01生效)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並詢問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3)當事人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其中,《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中“宣告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宣告人在監視人面前完成。

(4)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為監督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事先準備好離婚協議書,列印或手寫都可以,並沒有統一的要求,簽名處最好留白,以便當場簽署。在辦理離婚登記之前,最好同所在區縣的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聯絡一下,問清所需帶的材料,準備齊全,以免浪費時間。

(5)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6)婚姻登記員辦理離婚證,雙方當事人均在場時:首先,核實雙方姓名、出生日期和離婚意願。其次,告知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離婚協議糾紛的處理及法律救濟途徑。再次,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該按指紋。接下來,在結婚證上加蓋條形印章,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再將登出的結婚證退還本人。隨後,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離婚證和告知單後,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最後,登記員向雙方宣佈:取得離婚證,解除婚姻關係。

二、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時,應當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1、雙方戶口證明;

2、雙方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結婚證或者夫妻關係證明書;

5、當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張;

6、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協議內容應有利於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自願離婚時不管是否涉及到了財產、債務糾紛,都是需要簽署離婚協議的。這些可以協商處理婚姻關係期間的相關問題的,只需要帶上離婚協議書等材料之後,在民政局職員正常上班時間,提出辦理離婚登記的請求就可以結束婚姻關係了。

標籤: 時間 民政局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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