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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離婚證明書可登記結婚嗎?

有離婚證明書可登記結婚嗎?

一、有離婚證明書可登記結婚嗎?

有離婚證明書可登記結婚嗎?

當事人在離婚後,任何一方選擇再婚的,都需要攜帶與其他初婚的人一樣的手續。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同時,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七條規定,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中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這一規定說明:

⑴進行登記是結婚必經的法定程式。

⑵進行登記是結婚唯一的法定程式。

⑶實行結婚登記制度,是嚴格執行民法典,保護婚姻關係的需要。

⑷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以提高當事人的法制觀念 ,進法制宣傳教育和社會主義道德教育,減少糾紛,維護安定團結,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登記

1、予以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登出其離婚證。但對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的登記申請,應在收到申請後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

涉外婚姻的結婚證須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並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2、不予登記。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自願的;

3、已有配偶的;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說明理由。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一般來說在進行協議離婚的時候,都會在民政機構辦理離婚證,而不會不存在離婚證只有離婚證明,只有離婚證明,一般是法院進行判決是下達的判決書。法院下達的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證享有同等的證明效果,只要在進行再婚時攜帶過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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