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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民族登記結婚的年齡有何規定

少數民族登記結婚的年齡有何規定

少數民族登記結婚的年齡有何規定

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總共有56個民族,其中少數民族有55個。政府針對少數民族作出了很多特殊的規定,給予他們優待,其中就有關於少數民族結婚年齡方面的規定。那麼少數名族登記結婚的年齡有何規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從各地現有的各種補充規定或變通規定來看,關於結婚年齡,各自治地方均規定:“男不得早於20週歲,女不得早於18週歲”;同時,各自治地方的有關規定也略有不同,可分為以下幾類:

第一類是在“補充規定”中既規定結婚年齡,又明確提出提倡晚婚。這是多數自治地方的做法。例如:1982年施行的《青海省黃南藏族自治州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規定:“提倡晚婚,實行計劃生育”。自1984年1月起試行的《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縣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變通規定》規定:“晚婚晚育應予鼓勵。”1985年批准試行的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規定(試行)》也規定:“提倡晚婚晚育”。

第二類是隻規定結婚年齡,而考慮到當地民族的實際情況,未明確提出晚婚,如1989年施行的《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結婚年齡變通規定》就只規定了婚齡。

第三類是沒有規定晚婚,但針對本民族、本地方的習俗,明文禁止早婚。如198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規定:少數民族公民的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0週歲,女不得早於18週歲;禁止未達結婚年齡的男女預先訂婚。

還有一些自治地方考慮到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對少數民族和漢族的結婚年齡,採取了區別對待的辦法,如1988年修改過的《內蒙古自治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規定:居住在內蒙古自治區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0週歲,女不得早於18週歲。“漢族男女同蒙古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男女結婚的,漢族一方年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執行”。

雖然我國《婚姻法》中規定男女的法定結婚年齡為22週歲和20週歲,但對於少數民族來講,如果本地區有特殊規定的話,則按照當地的規定處理。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少數民族結婚年齡規定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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