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6歲初次辦身份證有效期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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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我國法律規定,十六週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十六週歲至二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週歲至四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四十六週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法
第五條
十六週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十六週歲至二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週歲至四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四十六週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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