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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查封后是不是不能住人了?

在房屋查封后是不是不能住人了?

一、在房屋查封后是不是不能住人了?

在房屋查封后是不是不能住人了?

依據最高院的規定,如果房屋是屬於被執行人唯一住房的,法院可以查封房屋,得不能拍賣,所以被執行人還可以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勳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檔案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二、認定唯一住房超出生活所必需的標準

如何認定“唯一住房”是否超出“生活所必需”?是否超過“生活所必需”由各地法院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自行確定,原則上參照以下標準:

(一)面積過大。住房建築面積達到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公佈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積的150%的;(例:三人以上廉租住房保障面積為50平方米,若擬執行的“唯一住房”面積達到50×150%=75平方米,便可認為超過生活所必需)

(二)市場價值過高。住房建築面積達到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公佈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積且房屋單價達到當地(縣級市、縣、區範圍)住房均價的150%的。

三、執行唯一住房應遵循的原則

為均衡保障債權人的債權與被執行人的居住權,執行“唯一住房”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窮盡其他執行措施原則。一般情況下,若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不宜對其“唯一住房”採取處分性執行措施。

(二)申請人申請在先原則。執行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應以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為前置條件,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對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採取處分性執行措施。

(三)解決臨時住房在先原則。對於確實無處居住的被執行人,在對其“唯一住房”採取處分性執行措施前,宜事先解決好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臨時住房,由申請執行人提供臨時性住房或先行墊付租房費用。

(四)有益執行原則。執行“唯一住房”時,應當綜合考量處置該房產時可能產生的評估、公告、執行、生活保障等費用,若除去上述各項費用後並無餘值或餘值不大,則原則上不宜對該“唯一住房”採取處分性執行措施。

我國法律法規是嚴厲打擊民事犯罪和刑事犯罪等各種違法的行為的,只要是行為人有違法行為的,就必然會受到我國法律的制裁,例如財產罰、人身罰等。

標籤: 查封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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